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继续履行,通俗来讲,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应该做的事情。不过,在一些情形下,是不适用继续履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首先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比如签订合同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变成违法的行为。例如,原本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野生动物制品的合同,后来国家法律将该野生动物列为重点保护对象,禁止买卖其制品,此时合同就因法律规定而不能继续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由于客观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等)而毁损灭失,那么卖方就无法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这就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 其次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常见于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像演出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等。因为这类合同往往依赖于特定当事人的技能、经验、声誉等,如果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可能会影响作品或服务的质量,也违背了合同的本质。例如,一位知名演员与演出主办方签订了演出合同,但演员拒绝演出,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宜强制该演员继续演出。履行费用过高,是指继续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成本远远超过合同本身的价值。比如,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修复货物的费用极高,甚至超过了货物本身的价值,此时要求运输方继续履行修复货物的义务就不合理。 最后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这意味着债权人如果想让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要求。如果债权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等到时过境迁再要求继续履行,可能会对违约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发现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但过了很长时间才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此时可能卖方已经无法再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或者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形时,就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