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通俗来讲,就是双方提前商量好以后万一有纠纷了去哪个法院打官司。然而,并非所有的协议管辖都是有效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
首先,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协议管辖无效。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这些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协议管辖就是无效的。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要求,比如将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会导致协议管辖无效。
其次,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那么这个协议管辖就无法执行,是无效的。例如,双方在协议中只写了由“当地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当地”具体是哪里,这就属于管辖法院不明确的情况。
再者,协议管辖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强调了必须是书面协议,如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这种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协议管辖的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不适用协议管辖。因为这些纠纷涉及到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管辖法院。
最后,如果协议管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协议管辖也是无效的。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双方应当是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协议管辖条款,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协议管辖条款。一旦该条款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总之,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管辖的有效性,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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