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自始至终都不被法律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张三已经和李四结婚了,在没有和李四离婚的情况下,又和王五登记结婚,那么张三和王五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结婚,婚姻是无效的。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受胁迫或者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该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为要挟,强迫乙和自己结婚,乙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另外,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丙在结婚前患有严重的传染病却没有告知丁,丁在知道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