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探讨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合同主体合格的含义。合同主体合格,简单来说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这些人由于缺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比如说,一个六岁的小孩去签订一份购买房产的合同,这个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因为六岁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二种情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例如,一个十五岁的中学生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价值十万元的汽车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在未经其父母追认之前是效力待定的,如果父母不同意追认,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三种情形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那么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一个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签订了药品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药品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该公司没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四种情形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例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却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得知后拒绝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对乙来说就是无效的。 总之,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多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避免因为主体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