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几种情况呢?

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代表,在工作中涉及到一些代理事务。我想了解一下,在代理行为里,有哪几种情况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我担心在代理过程中不小心出问题,自己要承担额外责任,所以想提前搞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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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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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代理人会和被代理人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首先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举个例子,甲委托乙去采购一批货物,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货物的规格、数量等关键信息表述模糊。乙按照自己的理解采购回来后,第三人因为货物不符合其预期而产生损失。此时,甲作为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乙作为代理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督促被代理人明确授权,同时也让代理人在授权不明时有一定的谨慎义务。 其次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委托乙销售自己的房屋,乙和购房者丙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甲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乙和丙就要对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代理人本应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与第三人串通明显违背了这一义务。 再者是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例如,甲并没有授权乙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乙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合同,而丙知道乙没有代理权还签订合同,结果给甲造成了损失,此时乙和丙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是代理违法事项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委托乙运输一批货物,乙知道这批货物是走私物品仍然帮忙运输,或者甲知道乙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采用违法手段但没有制止,那么甲和乙都要为这种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法代理行为的否定态度,促使代理双方都遵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在代理活动中,当出现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过错以及代理违法事项等情况时,相关主体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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