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对方发了个要约给我。我不太确定在哪些情况下这个要约就会失效,因为我担心处理不当会有法律风险。我想知道法律上规定的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都有哪些,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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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失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失效指的是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要约人不再受其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失去了做出承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时,会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要约人。一旦该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就立即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乙回复甲表示不愿意出售,这个拒绝通知到达甲时,甲的要约就失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第二种情形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之后甲又反悔,在乙发出承诺之前,甲将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给乙,那么该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以及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况。 第三种情形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若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要约自动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答复,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应,此时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也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种情形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对要约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就相当于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例如甲向乙发出以100元购买某商品的要约,乙回复说要120元才卖,这就是对价款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乙的回复构成一个新要约。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总之,了解要约失效的情形对于参与商业活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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