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无法实现探望权?


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种权利可能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关键的法律判定标准。 首先,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比如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孩子的身体抵抗力相对较弱,和患有这类疾病的探望方接触,很容易被传染,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探望权可能会被中止。 其次,探望方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像吸毒、赌博、酗酒等。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会给孩子树立坏的榜样,还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和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孩子正处于成长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长期受到不良行为的影响,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所以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无法实现探望权。 再者,探望方对孩子有暴力行为或者有暴力威胁。孩子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方的暴力行为会让孩子感到恐惧和不安,那么为了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法院可能会中止其探望权。 另外,探望方教唆、胁迫、引诱孩子实施不良行为。例如,教唆孩子去偷东西、撒谎等,这会对孩子的品德和行为习惯造成严重的伤害,不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此时也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探望权。 当出现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断。一旦导致无法实现探望权的事由消失,比如探望方的疾病治愈、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等,法院会根据申请恢复其探望权。这样既保障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合理的探望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