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如何认定保证人以及保证合同的成立?


在借贷关系中,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认定保证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保证人需要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这意味着保证人要清楚地表明自己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本人愿意为债务人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所以,没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很难认定为保证人。 其次,保证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好比一个人得是心智正常、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保证人。 再者,保证人对债务具有代偿能力。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保证人必须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但从保证的目的来看,保证人至少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可能的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合同的成立,也有相应的认定标准。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即使没有签订专门的保证合同,在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者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 此外,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也成立。这体现了法律对保证合同成立形式的灵活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况。 总之,在借贷关系中认定保证人以及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