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国时期关税保管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民国时期关税保管权的情况。那个时候国家局势复杂,我不太清楚关税保管权到底归谁,是政府完全掌控,还是有其他特殊情况呢?想知道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view-more
  • #民国关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国时期,关税保管权的情况较为复杂且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 关税保管权,简单来说就是对国家关税收入进行保管和支配的权力。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其收入对于国家的财政至关重要。 在民国早期,也就是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当时中国在国际上的弱势地位以及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关税保管权实际上被外国列强所控制。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的关税收入被存入外国银行,由外国银行进行保管。例如,1913 年的“善后大借款”合同规定,中国以关税收入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且指定由汇丰、德华、东方汇理等外国银行组成的银行团来管理关税收入。这就使得中国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关税保管和支配的自主性,国家的财政受到严重的制约。 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进行了一系列的关税自主改革。1928 年,国民政府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通过与各国重新签订关税条约,一定程度上争取到了关税自主权。在关税保管权方面,也逐渐将关税收入从外国银行收回,由国内的银行进行保管。例如,成立了中央银行来管理国家的金融事务,包括关税收入的保管等。不过,即使在这一时期,外国列强仍然通过各种方式对中国的关税政策和保管权施加影响。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民国时期关税保管权的统一法典,但一系列的条约、协定以及国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都对其产生了影响。不平等条约如《南京条约》《马关条约》等为外国控制关税奠定了基础,而国民政府颁布的一些关税法规和金融政策则在后期推动了关税保管权的收回和自主管理。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