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国关税保管权是如何收回的?

我对民国时期关税保管权的收回情况很感兴趣。想知道当时是通过什么方式、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才把关税保管权收回来的,这其中有哪些重要的事件和决策,对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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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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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关税保管权的收回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过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关税保管权的概念。关税保管权简单来说,就是对国家征收的关税进行保管和支配的权力。在近代中国,由于列强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的关税保管权长期被外国控制。 在晚清及民国早期,中国海关被外国人把持,总税务司一职长期由外国人担任,关税收入也由外国银行保管。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经济主权,使得中国政府无法自主支配关税收入,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发展。 从法律依据上看,虽然当时并没有专门针对收回关税保管权的某一部单一法律,但一系列的外交努力和国家主权意识的觉醒是收回权力的重要基础。随着民族意识的不断高涨和国内形势的变化,民国政府开始逐步进行关税自主的尝试。 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国民政府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这一运动旨在通过与各国重新签订条约,实现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等目标。在关税方面,国民政府与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谈判。1928年,国民政府先后与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这些条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为关税保管权的收回奠定了基础。 到1930年,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虽仍由外国人担任,但国民政府开始逐步加强对海关行政和关税收入的控制。之后,随着国内局势的进一步发展和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不断努力,逐渐将关税保管权从外国银行手中收回,实现了对关税收入的自主管理。这一过程是中国在近代化进程中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重要体现,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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