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海关权落入外国人手中是哪个条约?
我想了解一下,在近代历史里,中国海关权开始落入外国人手中是因为签订了哪个条约呢?我对这部分历史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个条约具体的情况以及它对中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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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海关权落入外国人手中主要是由于《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这个条约是《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在1858年11月8日,清政府代表与英国代表在上海签订。 从法律层面来讲,《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有专门的海关相关规定。其中,关键的一点是规定海关聘用英人帮办税务。这就意味着外国人开始直接参与中国海关的管理工作,逐渐掌握了海关的重要权力。从实际影响看,这一规定让中国海关的自主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原本海关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由本国政府自主掌控,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主权完整。而外国人介入海关事务后,中国在关税税率的制定、海关人员的任用等方面都受到了外国势力的干预。 《天津条约》及《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的签订,是中国近代史上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一部分。这些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的主权不断丧失,国家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海关权的丧失,不仅影响了当时的国家财政收入,也对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因为外国商品可以通过海关的便利条件,更轻松地进入中国市场,挤压了中国本土产业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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