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违约责任具体是哪六种?
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下为您介绍六种常见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这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想交房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采取补救措施:通常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可以负责修理、更换、重作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提前退租给出租人造成了空置期损失,承租人需要赔偿这部分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比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购房合同中,买方支付了定金,若买方违约不买了,定金就不能要回;若卖方违约不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有相关规定。
价格制裁: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是对不按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在 价格结算方面给予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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