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哪些货物或物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首先,该罪名所涉及的货物或物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定物品,如前面提到的武器、弹药、核材料等。这里的普通货物、物品范围较为广泛。常见的包括各类生活用品,像服装、化妆品、食品等。比如一些人通过走私渠道将国外的名牌化妆品带入国内,以逃避缴纳关税,这种化妆品就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货物范畴。 还有工业原材料,例如钢材、塑料原料等。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选择走私这些工业原材料进入国内市场,这些工业原材料也是该罪名涉及的货物类型。此外,电子产品,如手机、电脑等也在此列。如果有人大量走私未缴纳关税的电子产品,就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