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有哪些?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定金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首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概念,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如果仅仅签订了定金合同,但没有实际交付定金,那么定金合同是不生效的。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 5 万元定金,但甲一直未支付,此时定金合同并未生效。 其次,定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例如,主合同标的额为 100 万元,那么定金数额最多只能约定 20 万元,如果当事人约定了 30 万元定金,其中 20 万元产生定金效力,超出的 10 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再者,定金合同的目的要明确。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交付定金是为了确保双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定金合同的目的不明确,无法体现出担保主合同履行的意图,那么定金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或者没有对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出约定,可能就难以认定为有效的定金合同。 最后,当事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但在定金合同中同样重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内心的意愿和外在的表示一致。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定金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综上所述,定金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包括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目的明确以及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定金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并发挥其担保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