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这是为了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一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对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经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比如,不能让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建筑行业中的高处作业,或者在寒冷的室外长时间作业。其次,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例如,不能让怀孕女职工搬运重物,也不能让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再次,在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最后,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比如,不能让未成年工在煤矿井下工作,也不能让他们长时间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带未成年工去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工作。 总之,无论是女职工还是未成年工,他们的特殊劳动保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