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离婚的管辖确定有什么特殊原则需要遵守?

我和我的配偶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我想了解一下,涉外离婚在管辖确定方面有什么特殊的原则需要遵守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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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确定的特殊原则对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涉外离婚的概念。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通常包括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婚姻关系的缔结、解除等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接下来,介绍一些涉外离婚管辖确定的特殊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很重要的一项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比如,外国一方在我国境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国内一方就可以在该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这为国内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提供了便利。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例如,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管辖确定的特殊原则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规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离婚诉讼能够在合适的法院顺利进行。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这些原则,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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