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中的特殊权利及显著特征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份合同里我有啥特殊权利,合同又有啥显著特征。我就想弄明白这些,好清楚自己在合同里的地位和权益,避免之后出啥问题。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呀?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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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保管存货人的货物,并在一定期限内完好返还货物,存货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仓储保管合同中的特殊权利及显著特征。


首先来看仓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特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存货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通俗来讲,就是保管人在存货人不付费的情况下,可以暂时扣留保管的货物,来促使存货人支付费用。如果存货人还是不支付,保管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变卖货物,用所得的钱来抵偿仓储费等费用。此外,保管人在发现货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货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情况下,有权催告存货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


存货人也有其特殊权利。存货人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这意味着存货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货物,若有特殊情况提前或者逾期提取,费用会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再说说仓储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其一,仓储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不需要实际交付保管物。比如,存货人和保管人就仓储事项达成了协议,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要等货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才成立。其二,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像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可以移动的物品才能作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房屋等不动产是不能作为仓储保管对象的。其三,仓储保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保管人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有偿则是指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保管的报酬。


总之,了解仓储保管合同中的特殊权利和显著特征,对于合同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和履行仓储保管合同时,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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