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特别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别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过,这里有一些特别的点需要注意。
对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老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名下房产由自己的儿子继承,并且只归儿子一人,那么即便儿子已婚,该房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前有一笔存款,在婚后用这笔存款进行股票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通常属于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房子因为市场因素自然增值,这部分增值就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是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等行为使得财产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 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这意味着在遗产实际分割前,另一方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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