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如何证明是受胁迫进行仲裁的?
在劳动争议里,感觉自己是被胁迫才去仲裁的,可又不太清楚该怎么证明。也不知道法律上对这种受胁迫仲裁的认定标准是啥。想了解下到底要怎么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实是受胁迫仲裁的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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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要证明是受胁迫进行仲裁,关键在于收集各类证据。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物证方面,比如胁迫现场留下的相关物品等,能直接或间接反映胁迫行为。书证可以是涉及胁迫内容的书信、文件等,若有书面材料提及胁迫者的意图、手段等,将很有帮助。 证人证言也很重要,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了胁迫过程,他们的证言能增加可信度。不过,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这样其证言的证明力更强。 被害人陈述是受胁迫者对整个事件的叙述,要尽可能详细、真实地记录下受胁迫的时间、地点、方式、对方所说的话等。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现代也很关键,像现场的监控录像、手机拍摄的视频、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若能捕捉到胁迫的场景或相关对话,都是有力证据。但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若要证明是受胁迫仲裁,就要积极收集上述各类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主张。 相关概念: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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