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在行政诉讼里,特殊地域管辖是一种区别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它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这一规定有助于更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指的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比如土地、房屋等。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动产的诉讼涉及到对不动产的勘查、鉴定等工作,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法院进行调查、勘验,也便于判决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某县政府作出了一个关于征收某块土地的决定,土地上的权利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第二种情况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原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赋予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或者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的选择权,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市A区的居民张某在乙市B区被乙市公安局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张某既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带来的不便,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保障当事人能够方便、有效地行使诉权,同时也便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执行。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需要提起诉讼时,应当准确把握这些规则,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