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的特殊性表现有哪些?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多方面的特殊性。 首先,发表权具有一次性。一旦作品以合法的方式公之于众,发表权即行用尽。也就是说,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例如,作者将自己的小说在某网络平台上首次发表,这次发表行为就意味着发表权已经行使,之后就不能再次对该作品行使发表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条款直接表述发表权的一次性,但从其对发表权的定义以及相关规定可以推断出这一特性。因为发表权强调的是作品从私密状态到公开状态的转变,这个转变只能有一次。 其次,发表权通常与其他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当作者行使发表权将作品公之于众时,往往伴随着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的行使。比如,作者将自己的画作发表在画册中,此时不仅行使了发表权,还行使了复制权(将画作复制在画册上)和发行权(将画册向公众发售)。这体现了发表权在著作权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关联性。 再者,发表权的保护期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另外,发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发表权只能由作者或者经作者授权的人行使。未经作者授权,他人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的,属于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例如,未经作者同意,出版社提前将书籍发售,这就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最后,发表权的行使受一定限制。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发表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作品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就需要考虑这些因素,不能随意将作品公之于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