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体育运动员肖像权案件有哪些特殊性?


在法律领域,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侵犯体育运动员肖像权案件具有多方面的特殊性。从主体角度来看,体育运动员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他们通过长期的训练和比赛,在公众中积累了广泛的关注和影响力。比如知名的篮球运动员、足球运动员等,他们的肖像具有很强的商业吸引力,能够为使用其肖像的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与普通自然人的肖像权相比,商业价值的体现更为突出。 从使用场景方面来说,体育赛事的传播范围极其广泛。一场大型的体育赛事可能通过电视直播、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全球转播。在这个过程中,运动员的肖像会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画面中。例如世界杯、奥运会等赛事,全球数十亿人都可能观看。这种广泛的传播使得运动员肖像的曝光度极高,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也会非常大。 从法律认定的复杂性来讲,在体育赛事场景中,存在一些合理使用运动员肖像的情形。比如媒体为了报道体育赛事的需要,在新闻报道中使用运动员的肖像,这通常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然而,如何准确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一个难题。比如在赛事相关的商业宣传中,哪些使用方式属于合理的赛事宣传,哪些属于超出范围的商业利用,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的。 在责任承担方面,由于体育赛事涉及众多主体,如赛事主办方、赞助商、媒体等,一旦发生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划分会比较复杂。不同主体在使用运动员肖像时的角色和行为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如果赞助商未经授权在其商业广告中使用了运动员的肖像,赛事主办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此外,运动员自身的职业特点也会影响肖像权案件。运动员的职业生涯相对较短,在其黄金时期,肖像的商业价值最高。因此,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肖像权侵权,可能会对运动员造成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运动员可能会因为肖像权侵权事件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形象,进而影响到其后续的商业合作和职业发展。 总之,侵犯体育运动员肖像权案件由于主体的特殊性、使用场景的复杂性等因素,在法律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具有与普通肖像权案件不同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