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考中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的情形有哪些?

准备参加法考,在复习行政诉讼法这部分,对共同被告的情形不太清楚。做题的时候遇到相关题目老是做错,想知道行政诉讼法里规定的共同被告情形到底有哪些,能详细给讲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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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因共同实施行政行为,而作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的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中共同被告的常见情形。 首先,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所谓的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联合对一家餐馆作出处罚决定,如果餐馆不服该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就是共同被告。此规定同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另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且与委托的行政机关存在一定关联,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共同被告,但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总之,在行政诉讼中确定共同被告的情形,需要准确把握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复议结果等关键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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