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抚养费减少规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抚养费的支付是保障子女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经济支持。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照原定数额支付,法律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允许抚养费的减少。下面来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减少的具体情形。 首先,从支付能力方面来看,如果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例如,支付方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失去了工作能力,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此时若仍要求其按照原数额支付抚养费,显然是不合理且不现实的。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平合理分担抚养义务的原则精神。 其次,当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也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给付方暂时失去了获取经济收入的条件,客观上无法履行原有的支付义务。虽然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在抚养费支付问题上,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服刑期满恢复经济能力,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这也是基于法律既要保障子女权益,又要考虑给付方实际情况的平衡考量。 另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因为继父或继母的承担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给付方的负担,使得子女的生活费用有了其他的来源渠道。但需要明确的是,继父或继母并非法定的抚养义务人,其自愿承担的行为不能免除原给付方的法定抚养义务。当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承担时,原给付方仍需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 申请减少抚养费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来说,给付方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符合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抚养费的调整既符合子女的利益,又兼顾了给付方的实际困难。 抚养费的减少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抚养义务的合理调整,其目的是在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给付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无论是子女还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