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践性合同的特定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最近和别人有个合作,听说涉及实践性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合同的特定成立要件是啥,就怕自己的合同不成立,以后出问题。想知道具体是哪些条件,才能让合同顺利成立,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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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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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也被叫做要物合同,指的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与诺成性合同(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强调了实际交付行为对合同成立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实践性合同的特定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是所有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相同的意见。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就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内容协商一致。这一要件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了他们愿意受合同约束的意思,并且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就满足了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 第二,标的物的交付。这是实践性合同区别于诺成性合同的关键要件。在不同类型的实践性合同中,标的物交付的表现形式不同。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需要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再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人需要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才成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合同有效的一般性要求,对于实践性合同的成立同样适用。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完成了标的物交付,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合同也不能成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交付以及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实践性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标的物交付这一关键环节,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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