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的具体操作方式是什么?


留置送达是送达法律文书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很多法律程序中都可能会用到。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的具体操作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简单来说,就是对方不愿意接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可以通过特定方式完成送达。 其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这里的“同住成年家属”,指的是与受送达人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 接下来是具体的操作流程。当出现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况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一般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不过,如果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可以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视为送达。这种方式是为了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确保送达过程有记录可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为留置送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况下保障法律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