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转账,离婚后是否需要返还?
我和配偶在婚姻期间有互相转账的情况,现在我们打算离婚。我不太清楚这些转账在离婚后是否需要返还,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夫妻间转账是如何规定的,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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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转账,离婚后是否需要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如果转账是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转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因为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时通常不需要返还。例如,丈夫将工资转到妻子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这属于正常的夫妻共同财产使用,离婚时无需特别返还。 然而,如果转账具有特定的性质,比如是一方以借款的名义向另一方转账,并且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那么即使是夫妻关系,在离婚时也可能需要按照借款关系进行处理,需要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如果夫妻一方能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可能会支持还款请求。 另外,如果转账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并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完成后就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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