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我身边有人涉及到挪用公款的事,我不太清楚到底挪用多少钱算是数额巨大,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心里有个底,也能判断一下情况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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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比如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所谓“营利活动”,就是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投资、做生意等能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例如,将公款拿去炒股、开公司等。“超过三个月未还”,指的是挪用公款后,超过三个月都没有归还。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不仅要看数额,还要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用途、时间、是否归还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量刑。而且,如果挪用公款后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会从重处罚。总之,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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