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侵权人通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得了三万元以上的违法收入,就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利润,而不是其经营的全部收入。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对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 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这主要是从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角度来衡量情节是否严重。如果复制发行的侵权作品数量达到五百张(份)以上,就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同样是从数量方面对侵犯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规制。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可能存在一些虽然不符合上述具体标准,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情节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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