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下面为你详细讲解其数额认定标准。 首先,要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单纯以数额来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论数额多少,都可能构成此罪。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在量刑时会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或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此外,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等情形,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额时,一般会按照生产、销售的实际金额计算。如果无法查明实际销售金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假药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总的来说,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但数额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