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制作人的标准是什么?
我在投资证券时,发现有些信息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我想弄清楚到底什么样的人会被认定为证券虚假陈述的制作人,他们的判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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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而证券虚假陈述制作人,就是实施这些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关主体。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制作人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首要义务人,如果其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内容,那么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就是虚假陈述制作人。比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夸大业绩,这就是典型的虚假陈述。 同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虚假陈述的,也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制作人。例如控股股东为了推动股价上涨,指使公司发布虚假的利好消息。 此外,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如果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那么这些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属于虚假陈述制作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 总之,判断是否为证券虚假陈述制作人,关键要看其是否对虚假陈述行为起到了主导、组织或者直接参与制作虚假信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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