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前阵子和人起了冲突,对方一气之下把我家价值几千块的家具给砸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他责任,这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啥样的,啥情况能立案,啥情况不能立案,我心里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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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通俗来讲,就是有人故意把别人或者公家的财物弄坏、毁掉,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故意毁坏财物,经过评估,这些财物的损失价值达到五千元或者超过五千元,那么就达到了立案标准。比如,甲故意砸坏了乙的汽车,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汽车的维修费用是六千元,这种情况下就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也就是说,不管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多少,只要一个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例如,丙在一个月内先后三次故意破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虽然每次造成的损失可能不高,但累计起来达到三次,就满足立案要求。 还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里强调的是“纠集三人以上”并且是“公然”毁坏财物。“纠集三人以上”指的是组织者聚集了包括自己在内一共三人或三人以上来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公然”表示在公开的场合,让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看到的情况下进行毁坏。比如,丁组织了另外三个人在商场门口公然砸毁了商家的展示物品,这种情况就会被立案。 最后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毁坏的财物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虽然价值可能没有达到五千元,但对财物所有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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