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性骚扰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感觉自己可能遭遇了性骚扰,但不太确定。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认定性骚扰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遇到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判定为性骚扰,心里有个底,这样才能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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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性骚扰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通俗来讲,性骚扰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性暗示或性侵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法律认定标准来看,首先是“违背他人意愿”,这是核心要素。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某种涉及性方面的言语或行为,而行为人还继续实施,就可能构成性骚扰。比如,一方明确拒绝了他人的暧昧言语,对方仍不断发送此类信息,就可能符合这一条件。 其次,实施方式涵盖了多种形式,包括言语上的,像下流的调侃、性暗示的话语;文字方面,比如发送色情短信、邮件等;图像方面,展示色情图片、视频等;肢体行为方面,如不必要的身体接触、抚摸等。 此外,性骚扰的认定还会考虑行为发生的场景、频率等因素。在工作场所、学校等特定环境中,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性质更为恶劣。比如上级领导以工作机会为诱饵,对下级进行性暗示或骚扰,这种情况就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总之,当遭遇违背自身意愿且符合上述多种表现形式的行为时,很可能就遭遇了性骚扰,可以依据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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