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欠款拒不执行罪,准确地说应该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有能力执行”指的是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说,这个人实际上是有条件去履行法院判决要求他做的事情的,比如还钱、交付物品等。 其次,“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判断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比如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他不仅不报告,或者报告的是虚假的财产信息,法院对他进行了罚款或者拘留等处罚后,他还是不执行判决。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例如,被执行人故意把能证明自己有财产的证据毁掉,或者威胁知道他财产情况的人不要给法院作证等行为。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比如法院判决他要把某套房子还给别人,他就是赖着不搬出去。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就是说被执行人跟别人联合起来,通过虚假的法律程序来逃避执行法院的判决。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比如在法院执行人员去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用暴力手段不让执行人员进门,或者召集很多人来闹事,阻止执行工作。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这是对执行人员人身进行侵害的行为,严重影响执行工作。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