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规定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承包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承包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超过这个时间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承包人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接下来,重点说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那么诉讼时效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工程款,那么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30天的付款期限届满,发包人仍未付款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发包人没有付款,承包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也就开始计算了。 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交付意味着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发包人也开始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工程,此时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所以,以交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合理的。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表明其已经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此时就有义务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因此诉讼时效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那么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就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此外,还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承包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工程款,这就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 总之,承包人在索要工程款时,一定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注意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