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时效制度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法的时效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国家赔偿程序有序进行的重要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国家赔偿时效的概念。国家赔偿时效指的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如果赔偿请求人不行使请求权,就会丧失依法定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有时间限制,超过时间就不能再继续参赛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俗来讲,就是您已经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侵害,或者按照常理您应该能够察觉到这种侵害。例如,行政机关对您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那一刻,就可以认为是知道了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又或者虽然没有收到书面通知,但相关行为已经明显影响到您的正常生活,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能够判断出权益受损,这就是应当知道。 在时效的起算方面,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您在2024年1月1日发现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财产权,那么这两年的时效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到2026年1月1日截止。不过,如果您在这期间处于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这段时间是不计算在时效内的。假设您从2024年3月1日到2024年6月1日被错误羁押,那么这三个月的时间要从时效计算中扣除,实际的时效截止日期就会相应往后顺延。 关于时效的中止,该法也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举个例子,如果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也就是从2025年7月1日开始,您所在地区遭遇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您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那么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时效就中止了。等灾害结束,能够正常行使权利了,时效接着之前剩下的时间继续计算。 国家赔偿法的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赔偿请求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保障国家机关能够及时处理赔偿事务,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所以,当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要及时关注时效问题,避免因时效经过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