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致使公民的精神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国家机关的不当行为让公民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痛苦,国家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第十七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 要获得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需要满足国家赔偿的一般条件。也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还要求这种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在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出现精神障碍、社会功能是否受损等。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同样没有统一的具体数额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符合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会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则会与申请人协商赔偿数额等相关事宜。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受到精神伤害的公民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和慰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