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过程。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个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接着是受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然后是审理阶段。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个阶段,被申请人需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最后是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外汇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