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失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最近听说了失职渎职罪,心里有点担心。想了解下这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万一不小心触犯可就麻烦了。我想知道具体达到什么情况就会被立案,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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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失职渎职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这里主要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简单来说,如果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或者随意滥用权力,给国家带来了规定数额以上的经济损失,或者导致企业出现破产、长时间停业等严重后果,就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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