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什么管理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律规范和管理要求的重要事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一下国有股东的概念。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对于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办法》旨在规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的方式,包括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以及间接转让等。 在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方面,如果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这三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于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协议转让是另一种重要的转让方式。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及时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与拟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无偿划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 总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必须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