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我是个小老板,最近发现同行以极低的价格卖商品,感觉他是在不正当竞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定构成要件有哪些,这样我就能判断他是不是真的违规了,也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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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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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一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法定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方面。实施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也就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在市场中通过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来赚钱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次,主观方面。经营者必须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这意味着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目的不是为了正常的经营策略,如促销、清仓等,而是为了将其他竞争对手挤出市场,从而独占市场或者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如果只是因为经营不善、急于回笼资金等原因而临时降价销售,且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一般不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 再者,客观方面。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例如,生产一件商品,原材料、人工、设备折旧等费用加起来是 100 元,而经营者却以 80 元的价格销售,这就属于低于成本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损害后果方面。该行为必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其他经营者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当大量经营者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会使整个市场价格体系混乱,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低价销售都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这些情况都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总之,判断一个低价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损害后果等多个法定构成要件,同时也要注意排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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