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终止公证则是在特定情形下,公证活动不再继续进行。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是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提供材料不及时、不完整,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构的调查等情况。比如当事人需要提供某项重要的财产证明,但一直拖延不提供,导致公证事项长时间无法完成,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就可能会终止公证。 二是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撤回申请。一旦当事人明确表示撤回,公证机构就会终止公证程序。比如当事人原本要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但在公证书出具前,赠与双方协商决定不再进行赠与了,此时当事人撤回申请,公证就会终止。 三是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如果申请公证的自然人在公证过程中不幸去世,而公证事项又与该自然人的特定身份或行为密切相关,继续办理公证就没有意义了,公证机构会终止公证。比如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在公证过程中去世,遗嘱已经生效,再继续办理该公证就没有必要了。 四是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例如当事人拒绝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或者故意干扰公证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等行为,影响了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公证机构有权终止公证。 五是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一些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但未明确列举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之,这些法定事由都是为了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证结果的有效性、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