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听说了效力待定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法定情形。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什么样的情况会导致合同或者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了解这些情形对我处理事务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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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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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是一个法律术语,简单来说,就是指某些行为或者合同在做出或者签订之后,其法律效力暂时不能确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者条件来最终确定是否有效。 在我国,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花5000元买了一部手机,这种行为就超出了他这个年龄能独立实施的范围,需要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认可这个购买行为,如果父母追认,那这个买卖行为就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二是无权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例如,小张没有得到小李的授权,却以小李的名义和别人签订了一份合同,这时候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需要小李来决定是否追认这份合同,如果小李追认,合同就对他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关内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比如小王把属于小赵的电脑卖给了小孙,在小赵没有对这个买卖行为进行追认或者小孙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这个买卖行为的效力就是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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