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治赔偿的步骤是怎样的?


工伤医治赔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是及时救治与报告。当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是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准备一系列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然后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后是赔偿待遇支付。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就可以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等。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总之,工伤职工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申请工伤医治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