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三次劳动合同后,还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吗?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又快到期了,公司找我谈续签的事。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得签,签的话是签什么样的合同,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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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三次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成功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外,当该员工与该单位面临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便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也就是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继续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且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须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该员工选择仍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做法同样也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的。 总之,连续签三次劳动合同后,一般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员工也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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