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吗?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不一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到期时间,除非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双方的劳动关系会一直存续下去,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稳定的职业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上述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劳动者也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且未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一般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上述特定情形,那么也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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