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订第四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续签是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在公司已经签订了四次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说还是要签固定期限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按法律规定是不是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了解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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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第四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解释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没有一个确切的合同到期时间,只要劳动者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也没有合法的解除理由,这份合同就会一直有效下去,能给劳动者提供更稳定的职业保障。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通常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那么到第四次签订时,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自己明确提出要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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