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合同纠纷诉讼要提交哪些证据?

我和别人有保管合同纠纷,现在打算去法院起诉。但我不知道在这个诉讼过程中,我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能让我心里有底,知道该准备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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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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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管合同纠纷诉讼中,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能需要提交的证据类型及其作用。 首先是证明保管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是基础证据,能够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保管合同文本,这是最直接的证明材料,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像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保管期限、保管费用等内容。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也可以证明保管合同关系的存在。例如,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保管物品的约定,这些聊天记录就具有证明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其次是证明保管物交付的证据。保管物的交付是保管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如果有保管凭证,这就是交付的直接证据,上面会记载保管物的相关信息和交付时间。此外,送货单、收条等也能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给保管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再者是证明保管物状态的证据。在保管合同纠纷中,保管物的状态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比如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保管物交付时和发现问题时的状态。如果保管物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保管人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另外,证明自己损失的证据也很关键。如果因为保管人的过错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给寄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相关的发票、评估报告等可以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比如,保管的物品是一件古董,其价值可以通过专业的评估报告来确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证人证言也可能成为证据。如果有证人目睹了保管物的交付、保管过程中的情况等,证人可以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可以补充其他证据的不足,使整个案件事实更加清晰。但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且要如实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在保管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主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准备充分、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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