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是怎样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探讨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承担之前,我们先明确共同保证的概念。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它是一种特殊的保证方式,旨在增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主要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按份共同保证,就是各个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A、B、C三人作为保证人,为D的债务提供保证,合同约定A承担30%,B承担30%,C承担40%。那么在债务人D不能履行债务时,A只需承担债务的30%,B承担30%,C承担40%,彼此之间没有连带责任。这种按份承担的方式,明确了每个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使得保证人能够清楚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则是指,各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例如,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当丙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债务,甲和乙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体现了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责任的不确定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况下,债权人的选择权得到了充分保障,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这是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是代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务人应当向保证人偿还这部分债务。比如,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甲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甲就有权向债务人丙追偿,也可以要求乙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同时,如果债务人破产等特殊情况发生,保证人的追偿权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相关条款对保证人的追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不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按约定份额承担责任,而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