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要判断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需要从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高校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能够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表明,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的一种行政管理权力。 其次,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再者,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当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有权寻求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案例和指导意见也支持了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法院受理了学生因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并对高校的处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但是,学生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学生需要证明自己与该处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以作出处分决定的高校为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撤销开除学籍的决定等,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通常是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学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认为高校的处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